奥克斯属于欺诈吗(被顶替学籍的陈春秀,还能去自己梦寐以求的山东理工大学上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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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约克空调真的不能给我换?外机噪音非常大,奥克斯代工的!我有种被欺负被欺骗的感觉?

奥克斯本身就不是什么好空调,它能代工出什么好东西? 奥克斯本身就不是什么好空调,它能代工出什么好东西?

奥克斯发布声明称,“格力既非消费者又非国家监管部门,其声称消费者向其举报我司产品问题,明显不合情,不合理,漏洞百出”。正当618空调销售旺季来临之际,格力采用诋毁手段,属于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个人觉得奥克斯还是比不上那些大品牌,比如西门子,美的这些。建议你买好一点的,奥克斯问题有点多。

SOX法案又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是美国国会在世界通讯公司、安然公司等一系列大公司财务欺诈事件后制定的一部法案。这部法案的目的是加强公司治理结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和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具体来说,SOX法案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是价格99元的奥克斯剃头器,这种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吗?

我买的是价格2百多的飞利浦剃头器,而商家发给我的是价格99元的奥克斯剃头器,这种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吗? 其它综合 遭遇法律难题?

果断投诉!先投诉店家,到他们商城投诉!电话12315 这不纯粹是欺诈消费者吗?到时候人家必然给你退货!强烈鄙视奸商!!

23的是小一匹机 25的为正1匹机,28的是1.2匹 同样技术下。制冷量高的要比制冷量低的价格高。你看的25的若是比23的便宜,说明25的能效比不如23那款能效比高 能效比越高越节能,价格也就高。

我家原先用的也是奥克斯的,质量真的狗屁,噪声太大了,灶具还漏气刚用1年,经销商就不管了,问厂家说代理商负责,找代理商。

买格力空调,无良的商家给安了奥克斯空调,这个行为是非常严重的,一个欺诈行为,这个可以保存证据,向有关部门,举证。

被顶替学籍的陈春秀,还能去自己梦寐以求的山东理工大学上学吗?

我支持山东理工大学接受陈春秀上大学请求的观点。

当然不是,格力公开举报奥克斯空调,反而是良心竞争的典范。所有认为这算恶性竞争的人请回答一个问题:如果这算恶性竞争,那么什么是良性竞争?难道包庇同行的偷工减料,与同行同流合污一起坑骗消费者就是良性竞争了?在一个存量市场,同行的竞争只能是你死我活的。

奥克斯 是品牌!好像不会犯这么低级的错误!你的产品应该是假冒!莫怨罔 奥克斯!140W的电机冒充400W?一定是小作坊生产的,可投诉!保留好证据,防止把你拉黑!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是美国立法机构根据安然有限公司、世界通讯公司等财务欺诈事件破产暴露出来的公司和证券监管问题所立的监管法规,简称《SOX法案》或《索克思法案》。

董明珠和几家企业说好一起举报奥克斯,到最后却只有董明珠一个人去举为,这是为什么?

董明珠说跟其他几个企业家说好共同举报奥克斯。 哈哈,董小姐,你是天真还是直率? 你是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什么环境下跟其他企业家商量的?

法律咨询你好,我家买的奥克斯饮水机自燃引发火灾损害赔偿遭遇法律难题?

安装后开机异味很重,连续通风几天也没减弱。奥克斯客服派人来看说都有味道的,为降成本材料肯定差一点,不然也不会比格力便宜;京东客服说奥克斯反馈“新空调正常”故不予退货!京东在该商品的网页上宣传为“健康空气系统”。

电磁炉的原理是利用电磁感应使锅底产生涡流,从而加热食品,在其工作过程中会产生极低频磁场(辐射)。

严格来说,是构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欺诈。不过由于能效标识从实施之初就实行的是“自我宣称”的标注方法,且事实上是目前状态各个厂家都有不同程度的虚标,并不是只有其一家虚标,这已经称为行业的通病。就这次事件来说,举报者的虚标做派可能会比被举报者更为严重,只是举报者更加不要脸而已。

求助!以下情况是否属构成欺诈行为?

商家欺诈行为有哪些?

一、虚标价格

消费者小林在某商场鞋柜买了一双号称打3折的鞋子,店员告诉小林,鞋子原价500多元,打折后价格为190多元,小林买了鞋子回家穿时,发现在鞋子说明书上,粘着一块“全国零售价150元”的标签,后来调查怀疑,是被经营者撕漏了。小林投诉后,商家按《消法》退一赔二解决。

二、贩卖假货

例如贩卖假“名牌”。

三、当不良商家的帮凶,以虚拟购物方式为商品刷出好评。从某种角度看,刷单行为是对消费者的欺诈,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

所以,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⑴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⑵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⑶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⑷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⑸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标签: 消费者 商品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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